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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号的家中饮酒,约2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K****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向三亚市火车头万人海鲜广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支队路口对面路段处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29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1520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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