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租住海东市平安区**镇**村,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青AU****号小型轿车在海东市平安区“**花园”小区门口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乙醇的质量浓度为 116.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到案经过;
2、证人祝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496号;5、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被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卫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起诉书15份;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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