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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23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G37****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撞路灯后与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贵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又继续冲撞有限公司围墙并冲入厂区与停放在厂区内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路灯、围墙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被带往金华市金东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因其有所抗拒被强制抽血。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1 mg /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对方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驶信息查询单、接警单详情、现金交款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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