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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4********,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0****号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当日0时18分许,其驾车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起路口西侧处时,发生车辆左前侧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其驾车逃逸至文二西路龙章路口东侧时因车辆故障停靠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3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隔离护栏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旭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案,联系手机号1390653****。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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