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2019年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U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全路天明B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凌燕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