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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S2****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载乘王某某等人)沿余姚市兰江街道俞家桥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开元曼居宾馆门口处,在车辆起步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由方某某驾驶的浙B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与方某某发生纠纷,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方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某因与一烟酒店店主发生纠纷,店主报警,被民警抓获,并被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醒酒室。交警在醒酒室内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遂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93mg/100ml。

根据余(公)交认字[2019]第3302192019C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方某某本起交通事故损失,并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谅解书、车辆照片、抽取血样时照片、血样封存照片、驾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锦霞

20204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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