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0********,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里乡**村**,暂住临海市**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宝安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四千六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东塍政府门口开往西洋头,途经临海市东塍镇府前街路段时与侯某某停在路边的浙JX****号小型轿车及洪某某停在路边的浙B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出警的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驶路线、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自行协商协议;
2.证人证言: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韩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临海,联系电话1361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卷外证据材料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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