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浏阳市城区**小区**栋24O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浏阳市**镇**庄内吃中饭,期间喝了三两左右的谷酒。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回浏阳城区,途径至**村路段时追尾前方车辆,发生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毫克/100毫升。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经浏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及调解协议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郑某某、赖某某、熊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两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77408****,1857315****。

2、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