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区**号。无前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20时47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白色奥迪小轿车沿孙辛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洛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因李某某现场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于是将李某某带至202医院进行抽血取证。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0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交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莉 曾 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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