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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泗县人民检察院

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住泗县********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持有警用警戒于2020年12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时30分左右,接110指令,泗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白色长安牌SUV在**KTV附近道路上行驶,现场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4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证人吴某某、高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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