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住**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L****6号哈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方正林业局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政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于2020年4月13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6 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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