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渑池县**乡**村*组**号,于1991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27分,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渑池县陈村乡韶兴村附近路段有一人躺在路边,旁边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酒驾。民警赶到现场后,经了解,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豫MVX***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渑池县陈村乡韶兴村附近路段时摔倒在地,民警将其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驾驶证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陈村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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