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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号,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C7****”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大张超市”附近与王某某驾驶的“豫CT****”小型轿车尾部相撞。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王彩彩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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