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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21196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6时22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杞县彭庄南路与政通路交叉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其带至杞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曹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俊涛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杞县阳堌镇何寨村35号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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