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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现住河南省宜阳县****村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李某某和朋友在牌窑**饭店吃饭喝酒,21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豫A3****号黑色帕萨特小型轿车准备回**村工地,李某从**饭店出发,沿牌窑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了4米后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门某某证言;

4、查处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李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村建筑工地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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