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户籍地:河南省卢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1月2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1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两轮摩托车,从卢某某**出发驶往**超市,行至卢某某**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某某**镇**村**组**号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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