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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附**号,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 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豫P*****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兰考县城关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人民路与中山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李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民警证明材料;(3)李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照片1幅、驾驶车辆照片1幅、抽血照片1幅;(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5)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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