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F7****号灰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高碑店市东马营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马营派出所门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12.4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景山
检察官助理:刘 群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高碑店市**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33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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