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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饶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T5****号小型轿车沿饶某某人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饶某某人和路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  琛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饶某某**乡**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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