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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503xxxxxx,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某某乡某某村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野”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隆凤线由西向东行驶。在太平庄乡小黄旗村路段被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到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85mg/100ml,大幅度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证据、鉴定结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检察官助理:白晓东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所在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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