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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东路**号**期**-**-**室,现住户籍地,务工,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0****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衡德路周通桥附近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于是将其带至衡水市永兴医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14mg/100ml。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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