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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津N*****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山海关区工人新村小区内由北向南行至该小区南门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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