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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号,个体经商者。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莲蓬山派出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红色天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戴河区联峰北路警务工作站接受检查时被交警查扣。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琦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肆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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