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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乐唯牌低速电动汽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于前程五街交叉口处遇执勤民警测酒时,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110mg/100ml.于2019年8月6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学医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83.14mg/100ml。被告人驾驶的乐唯牌电动四轮车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案件移交通知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2019】毒鉴字第0780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卫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男,身份证号:1303221963********,联系电话,134********,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边防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两张光盘。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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