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路**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太行大街与淮河道交口处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等其他行政案件材料;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3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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