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乡**村**街**号,职业:工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延桥上(城市快速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信息、户籍证明;2、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检测视频;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冀医法鉴【2018】毒鉴字第6560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现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