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冀F*****)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北二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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