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井陉矿区**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丘县**镇**村**号,现住井陉矿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世纪大道与贾凤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78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永永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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