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献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南侧,追撞前方同向顺行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州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76mg/100ml,李某某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2020年8月14日,李某某到献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户籍证明、案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献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马某某被撞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文宣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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