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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3********,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号,住滦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H******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华兴路交警大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7.4mg/100ml。属于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秀林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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