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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涿州市**帮**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路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F****微型轿车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阳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185.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路北**号,电话:1351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某某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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