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0时56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越野车沿涞源县中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合门口施工路段时,与徐某某停放在施工现场北边上的挖掘机追尾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造成交通事故,经依法对李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涞源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