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运输,个体,群众,现住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左右,沽源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赤宝路口执勤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G7****号的小型面包车的嫌疑。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5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李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四)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五)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毓胜
检察官助理:郎丛岭
2020 年 7 月 3 日
附:
1、被告人李冲现住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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