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津******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间市**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