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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镇**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村村北的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村北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查证李某某驾驶的冀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核定载客人数为8人,实际载客人数为16人,载客人员为永清县**村小学的学生,超员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运输资格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其载客量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法院

检察官:张建斌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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