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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T7****号宝骏牌小型汽车沿武强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强县**村口附近时被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带其到武强县医院急诊科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DW-2020-544号李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震

2020年11月5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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