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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无极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无极县产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产业大道南头丁字路时撞住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AQ****小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入院。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英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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