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RE****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文安县孙氏镇东南庄村道口时,闯入新修的水泥路,又撞到了公路边的电线杆,造成水泥路损坏。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浓度为150.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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