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2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自东向西驾驶苏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7国道(锡海线)446KM+400M处与张某甲所驾驶自西向东逆向行驶的冀G*****福田牌重型栅栏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毁损的事故。经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谅解协议;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怀安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住怀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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