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龙河高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R*****号小客车在廊坊市安次区龙腾路与富饶道交口处发生三辆小客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出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抽取了其血样备检。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0.68mg/100ml,确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申请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龙河高新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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