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1306311982********。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安国市药华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国市中学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6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