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9****白色长安小型轿车沿马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蒲路四公里处(哇哈哈水厂东侧)时,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并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采集,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254mg/100ml。固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