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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同年1月13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B3B1**号小型轿车沿新光路新林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BN13**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56.65mg/100ml。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说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银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单行材料3页。

3.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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