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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3********,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路**宿舍**栋**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黑色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城大街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检察官助理:郭雅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路**宿舍**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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