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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清苑区**乡**村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停放在公路东侧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5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并赔偿被撞车辆所有人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刘某某、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采血情况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相金彪

检察官助理:张俊兴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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