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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建设路与燕山道交叉口西侧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冀******小型轿车又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驾驶冀******小型越野车相撞,至人员受伤,多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6日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150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24.7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力洁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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