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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241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沙湾县**镇**村**组**巷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沙湾县**乡**执勤点时,被执勤的巡逻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沙湾县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6.9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行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金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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