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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沂南县花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寿公司路段时,刮撞于杜忠宇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55.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宋凯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8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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