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市,住本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银翔110二轮摩托车,沿**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街道交叉口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重庆110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钧
检察官助理:郭亮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街道办事处**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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