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街**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套用“赣州临时G****”)沿瑞金市泽覃乡泽覃大道由北往南行驶。19时50分许,行至泽覃大道明星村委附近路段时,碰撞道路前方右侧同方向步行的行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mg/100ml。依《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醉酒后驾车。2019年1月24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无责任。2019年2月25日,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赖某某,取得其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册。
3.谅解书一份。
4.事故处理协议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被告人李某某的病历资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